關于未提供電子監管證明材料報名品種處理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生產企業: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6號)有關“2011年4月1日起,各。▍^、市)不得采購未入藥品電子監管網及未使用基本藥物信息條形碼統一標識的企業供應的基本藥物”的規定,經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決定,未提供產地省級藥監部門出具的“已實施電子監管證明材料”的品種將取消報名資格。請附表品種涉及的企業被授權人在2012年3月13日17:30時前將產地省級藥監部門證明材料(原件或加蓋企業紅章的復印件均可,其中廣東省內的生產企業以所在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證明文件為依據)遞交至廣東省醫藥采購中心。
逾期未遞交電子監管證明材料的品種將取消其在2011年廣東省基本藥物集中采購中的報名資格。
特此通知。 廣東省醫藥采購中心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